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龙财书〔2020〕10号)

  一、项目编号:(LGCG2020162145)

  二、项目名称:龙岗区园山街道清扫清运及转运站服务采购(保安、荷坳、银荷)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玉意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安良八村瑚都路24号-1

  被投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77号海关大厦西座4栋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龙岗区园山街道清扫清运及转运站服务采购(保安、荷坳、银荷)项目(项目编号:LGCG2020162145,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它与行政裁决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禾田公司”)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评价证明函、安全生产负责人评价证明函的公章不一致。

  事实依据:玉禾田公司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评价证明函、安全生产负责人评价证明函的盖章单位是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通过该评价函与其他文件中“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公章进行对比,玉禾田公司提供的“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公章不一致。

  (二)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材料为准) 

  在质疑复核阶段,我中心只能依据玉禾田公司提供的相关线索进一步调查核实,发函到佳木斯市城管局取证,但未收到回函。依据现有材料,玉意公司并无确凿的证据证明。因此,我中心依据评委会的意见作出了质疑不成立的质疑答复。

  (三)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1.调查情况

  为核实有关情况,本机关进行了调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受理行政裁决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并收到被投诉人的书面复函。此外,本机关依法向相关供应商及佳木斯市城管局发出书面调查函,并收到书面复函。

  2.认定情况

  本机关依法向佳木斯市城管局发出书面调查函,商请其协助核实玉禾田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评价证明函》是否为该局所出具。佳木斯市城管局向本机关作出书面复函称,该局未出具过《评价证明函》。

  本机关认为,根据现有材料,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本机关另查明,被投诉人于2020年7月1日作出《质疑答复函》(深龙采质函〔2020〕15号),因深圳星玉实业有限公司提起的质疑事项成立,玉禾田公司作投标无效处理,中标无效。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