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坪财书〔2020〕18号)

  一、项目编号:PSJY2020157910

  二、项目名称:标识标牌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集唯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278号南山区社会组织创新苑一楼

  被投诉人:深圳市坪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纵路147-2号旭丰楼B座8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标识标牌项目”(项目编号:PSJY2020157910)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7月8日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它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深圳市百方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目前并不同时具备CMA及CNAS检测资质。因此,中标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2:投诉人向深圳市坪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依法公开中标单位深圳市百方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项目当中提供的全部检测报告材料,该材料并不属于涉及保密信息的文件材料,依法应当允许公开查询,但被投诉人至今未提供,且拒不说明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正当理由。另被投诉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投诉事项3:投诉人请求查阅中标单位深圳市百方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的全部检测报告,或者由本机关调查中标单位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并核实检测机构是否同时具备CMA以及CNAS检测资质。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1.被投诉人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1,经核查,深圳市百方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提供的CMA、CNAS检测报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专家复议,维持原评标结果,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机构于6月22日发函给深圳市百方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该司认为检测报告为公司内部机密文件,拒绝对外公开,并提供了检测报告原件供专家复议查看。6月14日,招标机构收到深圳市集唯设计有限公司的质疑函。6月23日15时19分,招标机构将质疑答复函扫描后发至深圳市集唯设计有限公司邮箱,6月23日16时13分,招标机构将纸质质疑函通过EMS寄送至深圳市集唯设计有限公司,故该招标机构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

  2.采购人答复

  因招标程序主体由深圳市坪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2020年6月23日深圳市坪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向深圳市集唯设计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采购人已于2020年7月3日与中标单位深圳市百方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并向深圳市坪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3.中标人答复

  中标人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研究院,该机构具备相关要求的资质证书。经核实,中标人的检测报告完全符合本项目的招标要求。质疑阶段,中标人收到了投诉人的质疑文件后已依法依规进行答复,同时也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了检测报告原件以供查验。关于检测报告是否公开,中标人完全服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需公开,请书面通知中标人。

  (三)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1.关于投诉事项1

  经核,该项目招标文件关于防水模组、丝印油墨、背面焊40X40mm304#不锈钢方通、2.0mm304#不锈钢、龙骨40X20mm201#方通、LED防水软条、1.5mm201#不锈钢、8mm亚克力等八项要求提供具有CMA、CNAS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或复印件(原件备查),且招标机构在5月29日发布的《关于标识标牌答疑及澄清公告(项目编号:PSJY2020157910)》中已明确投标人出具的检测报告要求带有CMA、CNAS印章,具有CMA、CNAS资质的检测公司出具的不带CMA、CNAS印章标识的报告无效。经核实中标人深圳市百方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上述有关检测报告,均系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签发,相关检测报告均带有CMA、CNAS标识。另,经向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发函核实,深圳市百方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与该院存档报告一致。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均为获认可的检验机构,具有CMA、CNAS检测资质。另查,投诉人就该项投诉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因此,中标人深圳市百方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投诉人该项投诉事实依据不足,投诉事项1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属于政府采购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范围。经核,6月12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6月23日,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质疑有关事项作出了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有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被投诉人于收到质疑函后第7个工作日向投诉人作出了答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另被投诉人就检测报告材料公开有关事宜履行了相关程序。因此,投诉人该项投诉事实依据不足,投诉事项2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3

  投诉人该项投诉实为投诉请求,且该投诉事项没有经过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坪山区财政局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