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龙财书〔2020〕5号)

    一、项目编号:LGCG2020161124

  二、项目名称:龙岗区平湖街道市容巡查保安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西社区学园路1号

  被投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77号海关大厦西座4栋

  相关供应商1:深圳市罗湖保安服务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北斗路3号

  相关供应商2: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满京华艺峦大厦4座1706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龙岗区平湖街道市容巡查保安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20161124,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0年6月9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以及相关供应商深圳市罗湖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罗湖保安公司”)和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一:“企业荣誉”评分项,未按评分准则要求评审。

  事实依据:

  评分准则中,并未写明每一分项横向可以累计加分,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分,扩大了评分标准的范围,导致评分结果的很大差异。

  投诉事项二:“物资装备计划”评分项,评委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制作标书时,其投标方案(价格除外)只需针对第一标段来制定,其适用范围包含但不仅限于第一标段,其他标段同样适用该投标方案。”而多位评委以未提供二标段物资配置为由扣分。

  投诉事项三:“物资装备计划”评分项,评分优劣不合理。

  事实依据:

  中标供应商罗湖保安公司、中保公司的“管理费用、各种税费、合理利润及其他费用”报价,确实不违反招标文件要求。但是存在严重脱离实际情况的情形,“物资装备配置”一项方案不能评为优。

  投诉请求:

  对该项目重新评分。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答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材料为准)

  1.采购中心(被投诉人)答复:

  (1)关于“企业荣誉”评分项  

  一是招标文件并未明确说明同一行政级别荣誉不能累计加分;二是同一行政级别荣誉不能累计加分,与我区保安类招标文件模板明显冲突且较为不合理、倾向性强。

  (2)关于投诉人“物资装备计划”得分  

  此得分项为属于“技术服务部分”,即主观分部分,专家根据各投标供应商的物资装备计划方案进行横向对比打分。

  (3)关于中标供应商“管理费用、各种税费、合理利润及其他费用”报价与“物资装备计划”得分不相符  

  一是依据招标文件“物资装备计划”评分规则,与管理费用、各种税费、合理利润及其他费用报价并无直接联系;二是评委会并无明确的依据和标准来判断管理费用、各种税费、合理利润及其他费用是否合理,即供应商此项报价应当为多少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评委会无法判断。

  2.罗湖保安公司(相关供应商1)答复:

  招标文件关于物资装备的评分标准明确要求“评委会根据响应的优劣情况分档打分”,没有将资金投入作为评分标准。

  3.中保公司(相关供应商2)答复:

  中保公司提供的“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及福利保证承诺”“物资装备计划”完全符合评分标准重点要素。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驳回投诉事项一、三,投诉事项二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