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FTCG2020174908

  二、项目名称:福田区信访局2020年心访工作室服务项目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福田区身心悦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南江西世纪豪庭(江西大厦)23C

  被投诉人:深圳市福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楼29楼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播瑞歌应用心理学研究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23-1-1兴业银行大厦2108室   

  当事人:福田区信访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信访大厅1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福田区信访局2020年心访工作室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FTCG2020174908)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它与行政裁决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1.投诉事项:

  (1)关于“有效业绩”及“履约评价”的认定,评审委员将党群区委政法委及区残疾人联合会不能认定为“政府部门”有失公允。

  (2)该项目的“深圳市福田区网上政府采购结果公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3)投标供应商深圳市源泉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项目服务方案、质量保障措施、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合理化建议及管理制度的服务项评分不合理。

  2.投诉请求:请求就该项目采购流程的合规性进行回复并公示该项目评审专家资质。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1.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

  (1)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载明,“有效业绩”指: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委托的心理健康服务项目”。评审委员会认为,街道办属于政府派出机构,区委政法委属于党群系统,区残疾人联合会属于社会团体,均不计入有效业绩,评分无误。结合评审委员会质疑复核意见和评审报告,被投诉人认为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经被投诉人初步核查,本项目所有投标人(共7家)提供的与区委政法委、残联、街道、医院、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特殊儿童早期干预中心等部门签订的合同,评审委员会均不认定为有效业绩。

  (2)关于投诉事项2,该项目公示公告当中注明的“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向本中心提出”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招标机构提出”存在一字之差,系被投诉人发布公告过程中笔误所致,供应商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仍可向被投诉人提出异议。该笔误不影响异议人申请异议的权利,且对采购结果无实质性影响。被投诉人已要求相关公告发布人员加强审核工作,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关于投诉事项3,项目服务方案、质量保障措施、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合理化建议及管理制度的服务项等评分项均为主观评分项,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评分标准及投标人投标文件方案自行判断后评分。此外,投标文件服务方案涉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公开事项。

  2.当事人答复

  当事人就该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根据评审委员会认定,区委政法委属于党群系统,区残疾人联合会属于社会团体,均不计入有效业绩。此评分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3.中标供应商答复

  中标供应商就该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评审委员会将党群区委政法委及区残疾人联合会不能认定为“政府部门”的评审标准是严格公允的,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法律规定。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为核实有关情况,本机关核查了投诉材料、投诉答复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投标文件等,依据《深圳市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查结果如下:

   1.关于招标文件“有效业绩”的认定问题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商务”评分项“有效业绩”评审标准规定:同类业绩指上市公司、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委托的心理健康服务项目。投标文件显示,投诉人投标时共提供6份业绩。经评审,评审委员会认可了其与某上市公司签订的1份业绩,未予认可投诉人与福田区委政法委、宝安区残联签订的5份业绩 。不予认可的理由为福田区委政法委、宝安区残联的业绩不属于招标文件“有效业绩”规定的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委托的业绩。

  本机关经过调查发现,《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第一条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第十九条规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因此,福田区委政法委属于党委设置的职能部门,宝安区残联属于社会团体,两者均不属于政府部门。被投诉人福田区政府采购中心和当事人福田区信访局在相关答复说明中也确认政法委与残联的业绩合同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委员会未将该类合同计入有效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综上,此项投诉不成立。

  2.关于本项目采购结果公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问题

  经查,2020年4月21日,被投诉人于“深圳市福田区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示。公示内容显示:“本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向本中心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同时,《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招标机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将中标结果通过政府采购指定网站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招标机构提出。”本项目招标结果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符合“不少于三日”的公示期规定。该项目公示公告中注明的“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向本中心提出”与法条相应内容“公示期满前”存在一字之差,经查,此原因系被投诉人发布公告时笔误所致,供应商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仍可向被投诉人提出异议。该笔误不影响异议人申请异议的权利,且对采购结果无实质性影响。因此,不能认定采购结果公示违法。综上,此项投诉不成立。

  3.关于深圳市源泉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项目服务方案、质量保障措施、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合理化建议及管理制度的服务项评分不合理的问题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项目服务方案、质量保障措施、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合理化建议及管理制度的服务项等评分项均为主观评分项,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评分标准及投标人投标文件方案自行判断后评分。未发现该项目主观评分项专家打分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情形。投诉人认为评审专家打分不合理,缺乏依据。因此,此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人要求公开评审专家专业资质的问题,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招标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各级财政部门、当事人和招标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本投诉中,被投诉人已按相关文件要求公布评审专家名单。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未要求公布评审专家资质信息。被投诉人未公示审专家专业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