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20〕61号)

投诉人:深圳市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路5号嘉达研发大楼A6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2020年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919502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202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决定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采购人深圳市第二实验学校(以下简称第二实验学校)以及相关供应商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关于“2020年物业管理”项目的投诉函》为准)

  投诉事项:各投标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均应满足招标文件及政策性费用报价要求,否则投标为脱离招标文件要求及违反政策性费用报价相关规定的无效投标。深华公司在参加项目采购的二次最终报价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及政策性费用,为此投诉人现提出投诉并对被投诉人的复函表达不满意。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四、详细分项报价”中费用要求:“B、带‘*’项为不可偏离项目,有一项偏离即导致投标人投标无效”,按此要求本项目报价中“(一)人工费用,(二)周末加班工资,(三)法定节假日加班(值班)工资,(四)福利类,(五)人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九、税金”为不可偏离项,费用合计为3,191,047.71/年,故本项目最低报价不得低于3,191,047.71/年,中标单位深华公司的中标价位3,038,000/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请求:根据深华公司中标价格不符合深圳市政府采购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政策性费用的事实依据,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被投诉人、采购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书面材料为准)

  (一)被投诉人答复

  经核查,原评审委员会认定“本项目采用评标定标分离方式,定标方法为竞价法,深华公司在二次竞价中的最终报价最低,且没有高于投标报价,中标价属于合法有效的报价”。被投诉人无补充意见。

  (二)采购人第二实验学校答复

  1.学校未与预中标供应商深华公司签订合同,不存在履约情况;

  2.经核查,投诉人投诉函中的附件一涉及的人工费用、税金等项目与招标文件一致。同时,学校经过测算认为,深华公司的最终投标报价3,038,000元,较大可能存在“低于企业成本”,无法保障第二实验学校的师生人身安全、校园财产安全以及为教育教学的服务质量和诚信履约。

  (三)相关供应商深华公司的答复

  1.本项目是评定分离项目,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定标方法是竞价法。深华公司第一轮投标报价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深圳市政策性费用要求。

  2.《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竞价法是指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第三十六条规定:“定标方法为竞价法的采购项目,在评审结束后首个工作日,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投标供应商的二次竞价的价格不能高于首轮投标报价。”

  深华公司结合企业自身的管理模式、学校物业项目投入等因素,充分合理衡量该物业管理项目的经营成本和回报,最终确定第二轮竞价价格,并依照采购程序填报,第二轮竞价价格最低且为高于投标文件中的报价,竞价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评定分离竞价规则。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材料、被投诉人答复、第二实验学校答复、深华公司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公告信息、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本项目招标文件载明本项目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定标方法是竞价法,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家数为3家,中标供应商家数为1家。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中,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的“四、详细分项报价”通过表格形式列明本项目各分项报价要求,并注明“B、带‘*’项为不可偏离项目,有一项偏离即导致投标人投标无效”。在分项报价表格中,投标总报价由人工费用、行政办公经费、清洁卫生费用、垃圾外运及化粪池清淤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用、企业管理费、设备折旧费、利润、税金等九大项费用组成,而涉及“*”条款的分别为:“(一)作业人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备注“*人员正常工作时间平均工资不得低于2200/月”;“(二)周末加班工资”,备注“*……计算公式:(1)单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1.75=作业人员正常工作时间日工资(必须用数学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作业人员正常工作时间日工资×2×4×人数*12=每年周末加班工资……”;“(三)法定节假日加班(值班工资)”,备注“*……计算公式:(1)单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1.75=作业人员正常工作时间日工资(必须用数学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作业人员正常工作时间日工资×3×11×人数=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四)福利类”中的“高温补助”,备注“*项目所有配备人员,6-10月高温期按150元(人·月)标准发放 高温补助=服务人数×150×5……”;“(五)人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备注“*项目所配备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本项报价必须不低于作业人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总额的23%”;“九、税金”,备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合同印花税等,占比不得少于投标总报价的6.72%”。上述分项费用虽有列明人数要求,但除“法定节假日”将人数要求列为不可偏离内容外,其他分项的人数并未标注“*”。另查明,招标文件注明本项目物业委托管理期限为1年,该服务期限属于不可负偏离条款。根据招标文件上述不可偏离项的要求计算,其投标总报价应不得低于3,191,047.71元。

  在本项目中,深华公司投标文件非公开部分的《实施方案》载明其本项目团队成员共有67人,《违约承诺》则承诺“人员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配置”。在第一轮总报价中,深华公司总报价为3,436,800元,经核对其分项报价表格,其总报价及分项报价均符合不可偏离项要求。在第二轮报价中,深华公司在未变更其他投标响应内容的情况下其投标报价为3,038,000元,低于3,191,047.71元,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中,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的“四、详细分项报价”中不可偏离项的要求。

  另查明,目前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除中标供应商外,本项目仍有4家有效投标供应商,其中参与二次竞价的另外2家候选中标供应商的两轮报价均符合招标文件分项报价不可偏离项的要求。

  四、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局

  202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