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福财书﹝2020﹞10号)

  投诉人:深圳市新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中电迪富大厦1001

  被投诉人: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天地源盛唐大厦东座1403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福田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平台(二次)”(项目编号:FTDL2019169940)(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高新公司”)、采购人深圳市福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相关供应商深圳市嘉力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嘉力达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人称(投诉事项核心内容如下,详细内容以投诉人的提交的《投诉函》为准 )

  投诉事项:本项目的中标人深圳嘉力达公司无权使用核心产品智能远传电表“浩宁达DTSD22”进行投标,不具备本次招标活动的中标资格。

  事实依据:本项目中标人用于投标的核心产品智能远传电表“浩宁达(DTSD22)”生产商深圳市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已于2016年6月5日变更为深圳市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且深圳市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投诉人为本项目中智能远传电表“赫美(浩宁达)DTSD22”的唯一授权经销商。

  三、被投诉人、采购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答复(详细内容均以各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一)广州高新公司(被投诉人)答复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与《深圳市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且本项目未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也未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的相关授权文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深圳嘉力达公司通过本项目的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其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量化打分,经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推荐得分最高的深圳嘉力达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

  深圳嘉力达公司(相关供应商)答复

  首先,招标文件第六十六页中明确指出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只要是通过资格审查与符合性审查,便按一家投标人计算,且均具备投标资格,是合法有效投标人。

  其次,本项目招标文件没有要求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投标时需提供产品厂商的授权,更没有规定有授权视为合格投标人,无授权则为不合格投标人。根据以上两条,中标人认为其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完全有权使用赫美(浩宁达)品牌DTSD22型号智能远传电表进行投标,具备投标资格,中标结果合法有效。

  再次,中标人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中标人综合评分最高,投诉人综合评分第二名,中标人为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合法有效。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本项目采购人)答复

  该项目供应商投诉一事项涉及招投标具体问题,由于采购人未参与评标工作,一概委托广州高新公司进行答复。

  四、本机关调查情况

  为核实有关情况,本机关核查了投诉材料、投诉答复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投标文件等,依据《深圳市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查与认定结果如下:

  本项目由采购人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被投诉人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人。采购预算金额为131.49万元人民币。2019年12月27日开标,共计4个投标人参与投标并都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经评审,评审委员会推荐综合评分第一名的深圳嘉力达公司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价格为100.8451万元。2020年1月17日,采购人确认深圳嘉力达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后,被投诉人在深圳市福田区政府采购网公示了中标结果,并于2020年1月2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2020年1月19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后被投诉人于2020年1月21日向投诉人发出书面质疑回复文件。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核心产品为智能远传电表,采用综合评分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中并未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经查,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所列明的智能远传电表型号为DTSD22,制造商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嘉力达公司投标文件中所列明的智能远传电表型号为DTSD22,生产商为深圳市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经过查询工商登记信息,深圳市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已于2016年5月17日变更为深圳市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人与深圳嘉力达公司两家供应商用于投标的DTSD22智能远传电表实质为同一生产商的相同产品。深圳嘉力达公司在接受调查过程中未提供生产厂家的授权书,陈述称“本项目中无需提供厂家授权”。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除采购进口货物外,不得将生产厂家的授权作为资格要求,不得要求生产厂家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深圳嘉力达公司使用DTSD22型号智能远传电表进行投标时未提供厂家授权书不影响其投标资格,且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项目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具备投标人资格。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与本项目招标文件之规定,本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最终评定深圳嘉力达公司评审总得分最高,并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投诉人声称其是投标产品独家授权方并以此为由否定深圳嘉力达公司的中标资格,理由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