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龙华财书﹝2020﹞4号)

  投诉人:深圳市盛川农产品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大道九号院馆11号商铺

  被投诉人1: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A座15楼1503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龙华区福城街道办事处食堂生鲜食材、农副食品预选供应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SZ19-CG192F)的质疑答复,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研究,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技术部分中质量保证方案、配送服务方案、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时间评分准则设置不合理,主观评审标准没有量化,也没有提供评分示例。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答复认为: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经过认真仔细的论证,已经在该项目《澄清公告》中对原质疑的评分标准进行修改,已经在评分标准中尽可能避免主观因素,且对评审因素已经细化和量化,也量化到相应区间,并对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做了示例说明。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经查阅项目招投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书等相关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技术部分中质量保证方案、配送服务方案、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时间评分准则设置问题

  经核查,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技术部分中质量保证方案、配送服务方案、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时间评分准则,已经分别设置了评分标准、档次以及对应的分值,评审专家根据投标文件中评分准则可以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分,主观评审因素已经细化量化。

  (二)关于未提供评分示例

  《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内部工作指引》属于编制文件的内部指引,设置主观评审因素提供评分示例仅为参照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设置主观评审因素需提供评分示例,亦未将评分示例作为法定的废标理由之一。

  综上,投诉人关于招标文件质量保证方案、配送服务方案、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时间未明确主观因素的评审标准及未提供评分示例,并要求废标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局或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