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0〕89号)

  当事人:成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晓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002353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翔大道9009号珠江广场A2栋3F

  2018年3月20日,成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公司”)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 “2018年度深圳市道路设施日常养护项目(二)”(项目编号:SZCG2018159614,以下简称项目二)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该项目共分为5个包组,投标供应商最多只能中一个包组,成功公司参加了所有包组的投标活动。经评审,成功公司成为项目二E包的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49,358,793.09元。

  2018年3月22日,成功公司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2018年度深圳市道路设施日常养护项目(三)” (项目编号:SZCG2018159615,以下简称项目三)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该项目共分为5个包组,投标供应商最多只能中一个包组,成功公司参加了所有包组的投标活动。经评审,成功公司成为项目三A包的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124,282,942.74元。

  经查,成功公司为在上述项目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采购项目相关人员行贿。2018年12月26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2018)粤0305刑初14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成功公司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50万元。另查明成功公司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为173,641,735.83元。

  以上事实有项目二、项目三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结果公告以及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5刑初1441号刑事判决书、(2018)粤0305刑初1441号一案的开庭笔录、讯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综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成功公司的行贿行为属于“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成功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取消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鉴于南山区人民法院已对成功公司就该行贿行为判处罚金,故本机关不再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成功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