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17〕56号)

当事人:南昌隆高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衙前乡老敬老院内

  南昌隆高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高公司”)参加了“心肺复苏机一批”采购项目先后两次的招投标活动。两次招投标活动均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第一次的项目编号为SZCG2016141633,第二次的项目编号为SZCG2016143102。

  在两次招投标过程中,多家供应商举报称:隆高公司在前后两次招投标过程中,提供了编号相同的同一份检验报告,但检验报告内容却前后不相同,属于篡改行为。

  经查,隆高公司在“心肺复苏机一批”采购项目先后两次招投标活动中,在其投标文件中均提供了一份编号为20111539、委托人为河南迈松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由河南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第2页。经比对,前后两份文本的内容确实不相同。

  根据河南迈松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隆高公司向我委提供的检验报告材料,经核对,现查明隆高公司在第一次招投标活动(项目编号:SZCG2016141633)中提交的该份《检验报告》第2页为虚假材料。具体表现在:序号2.1.1检验项目“按压深度”的“标准要求”文字内容中,多了“可X(该字模糊,无法准确辨认)”两个字;序号2.1.8检验项目“按压通气比”的“标准要求”文字内容中,多了“按压通气不间断”七个字;序号2.1.9检验项目“按压频率”的“标准要求”文字内容中,多了一处“/min”字样(原文有五处,该份文本却有六处)。

  以上事实有河南迈松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隆高公司提供的材料、隆高公司询问调查笔录、隆高公司两次投标文件中的检验报告材料等为证。

  综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隆高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2017年3月29日,我委向隆高公司发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深财书〔2017〕51号),隆高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签收。2017年4月1日,隆高公司向我委提交《申辩函》,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经研究,隆高公司的申辩不成立,我委决定不予采纳。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委决定对隆高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13.44万元(672万元×20‰=13.44万元);

  二、取消其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隆高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邀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隆高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