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广东鑫诺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2018〕101号)

当事人:广东鑫诺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惠州市麦地路12号院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邹细平

  广东鑫诺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鑫诺安公司”)参加了龙岗区坪地街道市容环境巡查整治保安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7149994,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于20171130日开标,经评审与抽签,评标委员会推荐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鑫诺安公司分别为第一、第二标段中标供应商。

  经查,广东鑫诺安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3份参保人分别为梁雪、蒋传芳、陶小黑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均为虚假资料。广东鑫诺安公司的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情形,即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行为。本机关已依法向广东鑫诺安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820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广东鑫诺安公司在规定期间向本机关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未向本机关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经依法组织听证,听证小组作出了“建议维持原行政处罚”的《听证意见书》。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广东鑫诺安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106677.84元(5,333,892元×20=106677.84元)。

  (二)取消广东鑫诺安公司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广东鑫诺安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东鑫诺安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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